(转自重庆商报)随着微信的发展,微商也随着火热起来,有人认为微商是继淘宝之后的又一个创业的新方向,但是也有许多人在这波创业的热潮中走错了方向,在以微信为平台进行销售假货。其中不乏广大的大学生。现就微商问题给广大学子提个醒。
重庆商报讯 2月28日,杭州下沙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,“我不知道这是违法的。”女子何某泣不成声……何某因在朋友圈售卖假名牌,将面临审判。
如今的朋友圈,早已被各种售卖包包、衣饰、零食的“微商”侵占。何某的案子被网友发到微博上,迅速登上微博热门话题榜,多数网友大吐苦水。“在朋友圈做生意的,我都拉黑了!”、“打开朋友圈,到处都是卖包包、面膜,还真假难辨。”……
昨日,记者从杭州下沙开发区人民法院获悉,何某今年36岁,下沙人,是个全职主妇。半年前,她看到广州朋友在朋友圈卖包包,于是和广州朋友合计,成了中间代理。何某通过自己两个微信号,在朋友圈转发各大名牌包包、手表和高档化妆品的信息。然后,她再把顾客的需求发给广州朋友,由朋友从广州直接发货给买家,何某赚取差价。
半年间,她在朋友圈销售假冒商品价值共计11万元。2013年12月,公安机关在何某住处查获了假冒LV、CHANEL等24件商品。
2月28日,该案在下沙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,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,何某现取保候审在家。昨天,记者电话联系上何某,但她拒绝接受采访。
重庆锦扬(江北)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兴旺表示,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,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,属于“数额较大”,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,则属于“数额巨大”,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“知假买假”不支持赔偿。
假货“明买明卖”仍违法
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段勤表示,从诚信的角度来看,卖家虽然明确表明自己的商品是“A货”,不存在欺诈行为。但其售卖假货,这一事实仍然属于违法行为,一旦“东窗事发”,明买明卖的“诚信作风”并不能减轻其刑责。
代购行为或涉走私罪
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军表示,如果网友在海外给朋友带护肤品等,不是进行售卖,这种情况没问题。但如果回国进行售卖,没有向海关申报没有交税,这种情况可能涉嫌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罪,偷逃关税达5万元以上构成犯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