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,维护校园交通秩序,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工作、学习和生活的正常进行,优化育人环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,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,是指校园内的大小通道以及公共广场、公共停车场和公共道路等供车辆、行人通行的地方。
第三条 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、行人、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,都必须遵守本规定。
第四条 禁止摩托车、三轮车、电动车、改装(拼装报废)车、营运车辆等进入校园行驶。
第五条 本院公务用车及本院教职工私家车辆须凭学院发放的“车辆出入证”进出校门。外来车辆一律经检查换证后方可出入。
第六条 外出车辆须经查验行车证和随车物品后方可离开;携带公有物品出校门,须出具所在部门的物品证明和保卫处放行条。
第七条 学院东门的通行管理,除校内工作人员和龙洞村民出入外,其他人员严禁借道通行;东门每日23时至次日早上6时30分关闭。
第八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应遵守交通规则,听从安保人员的指挥,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停放。
第九条 校园内禁鸣喇叭;任何车辆进入校园,时速应控制在25公里以下;行人应靠道路两边行走。
第十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摆摊、设置障碍等,如因违反规定造成事故的,将追究其部门或个人责任。
第十一条 保卫处安保工作人员要文明执勤,服务师生,不得有以权谋私、随意查扣车辆或故意刁难车主等不文明执勤行为。
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解释权归保卫处。
广东金融学院
二○一五年一月一日